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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大代理”概念的提出应契合政府采购发展趋势

■ 宋军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各地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新模式。最近,一个大代理新概念正进入人们的视野。笔者研究了与其相关的宣传报道,发现所谓大代理,说是对采购代理模式的一种改革和创新,但纵观其内容,才知其本质是采购人将采购事宜全部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事情。在笔者看来,新概念的提出应契合政府采购发展趋势。

概念有待商榷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确定供应商到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再到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均有相应规定。由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在2021年才出台,故2002年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提及采购需求管理概念,也没有涉及项目合同授予的前期工作,即项目可行性研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合同管理以及采购风险管理等。

基于此,目前所称的政府采购大代理应是指,采购人可以将采购事宜全部委托给代理机构代理完成,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项目合同授予、合同制定与签订、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全过程。

然而,笔者认为,大代理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待商榷。从逻辑上讲,大代理概念的出现,应是针对过去的小代理概念而言的。没有过去的小代理,就没有今天大代理的改革。

那么过去的代理模式是小代理吗?在笔者看来,全然不是。只是部分代理,与大小不沾边。如果说部分代理是小代理,全部代理是大代理,好像有点牵强附会。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大代理新模式改革工作方案》,其中多次提到为采购人提供全流程、高质量代理服务”“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全程化政府采购服务。这些强调和突出的是一个字,即全流程、全程化。

如果一个政府采购活动在完成时是一个闭环的话,那么它是由多个实施环节组成的,即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档案管理。因此,全流程或全程化概念是将政府采购活动分成了不同阶段,而项目合同授予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或一个流程。

在代理模式改革前,代理机构只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一个流程的代理,也就是小概念的采购合同授予过程的代理,而合同授予前后的其他相关流程并没有涉及。

概念应符合发展趋势

目前,有些地方将代理机构代理改革为多个流程的代理,并逐步向所有流程代理和全流程代理发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流程一词有三四个注释,其中之一为:由两个及以上的业务步骤,完成一个完整的业务行为的过程,可称之为流程。过程是指,事情进行或事物发展所经过的程序。因此,流程过程是近义词。

政府采购活动是由多个过程一步步完成的,每一个过程也可称之为一个流程。笔者认为,对于将代理项目合同授予单个流程,扩展、延伸至整个采购项目全流程的行为,可称之为全流程代理,更契合政府采购代理的发展趋势。如果仅仅是代理内容和代理流程的简单增加,并不能算是改革与创新,只是代理内容的前后延伸,或者说是法规要求的具体落实。换言之,大代理这一概念不如改为全流程代理,会更加贴切、准确。

此外,如果要在代理上有所改革和创新的话,笔者认为,应该在规范代理行为、出台各类代理事项的委托协议范本、明确双方职责、细化代理程序、规范代理竞争行为、明确代理收费标准等方面多下功夫。同时,在全流程代理中,相关部门应要求采购人强化主体责任,不能委托后一概不管,推卸应负的主体责任。按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但代理人(受托人)也可能因特定情形而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采招云数智化采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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