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的设置存在瑕疵,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不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案情
W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采购。Z公司+H公司(联合体)中标。投诉人X公司对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项所要求的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该次采购项目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尤其是招标文件对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不区分专业就能加分,明显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被投诉人W学院回复质疑时表示,“各省市对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差异,故不对其专业进行限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模型且能够全面展示功能要求,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包括,“a.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且能够全面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3分;b.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能够部分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2分;c.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展示内容功能较少,系统运行不流畅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但招标文件中的图纸文件并未提供给排水相关图纸以及暖通、给排水、电气等相关设备设施模型图纸。因此,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W学院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在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W学院解释,“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若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进行限定,存在供应商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设置不一致无法得分”,该解释说明未从采购需求角度阐述设置该评审因素的合理性,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Z公司提供了从项目采购需求角度设置评审因素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的解释及相关证据,提供了5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及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等材料,证明投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分别有通信、文物博物、建筑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具有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证书,均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评标委员会也对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证书和项目团队成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证书的供应商均予以评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评审因素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并且该评审因素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响应及专家评审。在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W学院对评审因素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未明确对应的专业范围的设置依据解释说明有瑕疵,但不影响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财政部门查明,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时,同时提供了《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Computer-Aided Design,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制作)图、文学馆CAD图等资料,但未提供暖通、给排水、电气等图纸。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数字孪生建模,具体内容为根据竣工图纸建立BIM模型(覆盖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机电专业)等,而评审因素“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建模和交互能力”中,具体演示功能点包括“展示文学馆BIM模型完整性,从不同的视角展示各专业模型,各专业及系统模型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5个专业模型”“展示文学馆BIM模型的交互能力,支持进行交互、展示、漫游等功能,点击相关专业构件模型,展示构件的具体信息”。
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W学院提供了设计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投诉人W文学院尚未收到完整的竣工图纸;5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及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证明投标供应商基于招标文件提供的《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图、文学馆CAD图等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演示内容(BIM建模和交互能力),评标委员会也根据演示情况进行了评分。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项目采购需求“根据竣工图纸建立BIM模型”和评审因素“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两者表述不一致,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响应及专家评审,不影响项目采购结果。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