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柏 玲
强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竞谈(磋)小组等的成员,要规范地参与评审,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也制定了不少举措。某地财政局规定采购人单位正式职工以外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次,而采购人单位正式职工不得超过3次。有同行提出疑问:限制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次数合规吗?
就该地这一规定,业内同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采购人代表频繁参与评审,可能会增加与供应商之间的接触机会,从而增加廉政风险。此外,如果采购人代表对特定项目或供应商存在偏见或倾向性,也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是被允许的,且并未限制参加评审的次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业内同行更多支持第二种观点。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建认为,采购人选派代表参加评审是其作为采购主体的责任和权利。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与评审的次数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在刘建看来,该市制定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同一采购人代表多次参加评审活动发生违反公平、公正的情况。其实在评审时,如果采购人代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采购人代表出现异常情况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异常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上海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管花永盛认为,采购人可以按照内控制度选取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应公正地参加评审。虽然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在称谓上不一样,但是对于需要具备的履职条件基本一致,如应熟悉法律法规、不能有倾向性等。且两者在评审过程中也履行着相同的职责,如审查评价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