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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专用信用报告适用政府采购领域吗?

本报记者 柏 玲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定基本条件。然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某地财政局发布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这还是头一回听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该地财政局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使用专用信用报告,并明确专用信用报告的查询渠道和留存的具体方式。潜在供应商可下载专用信用报告,作为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在开标现场展示。还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提供专用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多地用专用信用报告替代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记者了解到,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是多地深化信用报告应用的一项具体举措。

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以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市场监管领域等。

《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领域。企业通过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等,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

上述“违法违规”是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专用信用报告不等于

无重大违法记录

甘肃省酒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陈军认为,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是为了深化信用报告应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企业更加注重自身信用建设,但在政府采购领域并不适用。具体有三点原因: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仅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要求供应商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一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限制的是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的标准认定,200万元以上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第三,是否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如果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企业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不能禁止参加政府采

湖南省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郭新良也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现在要求供应商提供专用信用报告,这种做法反而“画蛇添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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