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建芳
政府采购投诉可以归集到省级,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吗?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有哪些利弊?
“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足、专业能力不够,是很多基层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现阶段投诉数量持续激增,基层监管部门实在难以应对。加上轮岗等原因,监管人员缺乏正确处理投诉的专业能力,极易导致同样的问题处理结果不同、同样的问题处理标准不一样等同权不同责的现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科科长崔斌说。
省级以下争议处理
向省级集中有何利弊?
《行动方案》提出,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武夷学院招标科科长陈晔认为,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力量更雄厚、人员更专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处理争议事项,有利于在省域范围内统一处理标准。实践中,不少基层监管人员希望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理解不深,担心出错。政府采购争议归集到省级集中处理,可以培养和提升专业人员处理政府采购争议的能力,减轻基层监管人员的负担。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认为,不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同样的问题有不同的理解,非常容易出现同样的争议问题处理结果不一致、标准不一样,导致出现同权不同责、同责不同罚的情形。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向省级集中,有利于在省域范围内统一争议处理标准,减少因地域差异导致的处理结果差异,实现同权同责、同责同罚。
将争议解决归集到省级处理,也有一些弊端。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省级财政部门在获取和处理基层争议时,可能会面临信息延迟或不全等问题。同时,还需要与当地财政部门、采购人、供应商等多方沟通和协调,增加了沟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影响争议处理的效率。
此外,在处理全省范围内的争议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随着争议数量增加,省级财政部门需要快速、准确地处理每一个争议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争议积压、处理周期长等问题,进而引发更多的不满和纠纷。
省级财政部门能
统一处理全省投诉吗?
为了解决基层监管人手不足、专业力量不够,难以处理好投诉的问题,能否将政府采购投诉归集到省级、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处理?
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主任王咏妙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明确,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如果将政府采购投诉归集到省级、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处理,违反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建议在行政裁决示范点,尝试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向省级集中,不能一刀切由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全省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