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建芳
关键词
检测报告;虚假材料;调查取证
案例回放
某应急救灾物资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77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 B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提起投诉,称:根据B供应商长期从事救灾行业的经验,A供应商提供的某品牌防潮垫产品质量较差、市场口碑不佳。B供应商从销售该产品的网店索要该品牌防潮垫的检测报告(甲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品牌迷彩防潮垫检测报告),以该检测报告编号在检测机构官方网站进行数据查询,结果为“所检项目不符合判定依据相应的技术要求”。可见,A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B供应商要求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防潮垫检测报告,为乙检测机构出具的某品牌迷彩防潮垫检测报告,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证了乙检测机构检测资质以及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具有合规性、有效性。据此,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认定B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同一产品两份检测报告结果不一致,怎么办?
专家点评
如果供应商伪造检测报告、篡改美化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和其他供应商查到的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有出入,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首先要弄清楚,供应商是否可以将从官网获取的信息作为投诉的依据。因为供应商无法依法获得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所以可以把从官网查到的信息作为投诉依据。但是因为官网相关信息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财政部门不能将从官网上查到的相关信息作为投诉处理依据,而是将其作为线索,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开展调查。财政部门不能因为其他供应商从网络上查到的检测报告与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有出入,就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具体到本案例,B供应商凭借其长期从事救灾行业的经验,认为“A供应商所提供的某防潮垫品牌产品质量较差、市场口碑不佳”,属于B供应商的主观判断,无法得出该品牌防潮垫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的结论。B供应商是没有行政调查权的,其从销售该产品的网店索要到甲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进一步查证检测报告的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判定依据相应的技术要求”,仅属于供应商自行搜集的线索,财政部门并不能据此直接得出A供应商提供的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
本案例中,A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的是乙检测机构出具的某品牌防潮垫检测报告,该报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证,其合规性、有效性均不存在问题。也就是说,A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B供应商的投诉不成立。
本案例中的两份检测报告由两家不同的检测机构出具,这两份检测报告的结论存在差异,有可能与送检的样本批次不同有关。所以,财政部门并不能依据B供应商提供的甲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乙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潮垫检测报告是虚假材料,也不能得出A供应商投标的防潮垫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结论。
因此,应当认定B供应商投诉不成立,A供应商中标有效。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方案做好项目验收,把好验收关,避免供应商用不合格的产品蒙混过关。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