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非盈利公益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必须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实行“管办分离”,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效率优先、诚实守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所有服务与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项目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都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第六条 中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具有相应评定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七条 统一交易受理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各类交易项目,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专门机构受理登记。
第八条 统一信息发布、咨询。凡发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除通过已有专业渠道外,必须同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第九条 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由进场交易申请人提前将有关交易事项的场所使用需求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安排开评标时间与活动场所。
第十条 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要求与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提供见证服务。
第十一条 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由公共资源市场内的专设收费机构统一收取和退付。
第十二条 统一交易资料保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必要资料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要求复制,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档。
第十三条 统一电子监察监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电子网络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监控。
第四章 运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按照以下程序操作实施:
(一)业务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进场交易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审验,具备进场条件的受理登记;
(二)安排协调开评标(挂牌、拍卖)时间及场地:受理登记后,根据项目交易需求统筹协调安排开标时间及场地,将时间、地点及时通知交易各方;
(三)进场资格复核登记:交易服务部门按照流程要求,对相关交易方进场资格进行复核登记,发现问题应当场指出并要求纠正;
(四)公告信息发布:交易受理部门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指定媒体统一发布交易公告信息,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五)收取保证金(资信金):投标人、竞买人根据公告或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纳保证金(资信金),并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出具保证金(资信金)专用收据;
(六)抽取专家评委:根据专业要求,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抽取评审专家;
(七)交易活动组织实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内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召集有关的交易活动当事人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签订结果确认书;对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在交易活动中的诚信情况作出评价;
(八)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组织方提交的书面交易结果,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缴纳相关费用,退(支)付保证金及价款:未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分别在确定交易结果和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保证金(资信金)退付事宜;
(十)合同存档或备份:确定交易结果并签订合同后,进场交易申请人要将签订的合同副本之一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档或备份;
(十一)出具交易见(鉴)证文件:交易完结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审验相关资料合格后,向交易相关方出具交易见(鉴)证文件。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对运行程序实行分段管理,通过整合共性交易流程,设置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单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机构设置和流程管理技术体系设计的依据,具体可由以下业务模块组成:
(一)交易受理:负责受理交易各方主体进场报名、登记,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场内交易咨询,安排协调时间、场所,交易信息结果公示,窗口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工作;
(二)交易服务:负责评审专家抽取,承担工程建设、产权、土地矿业权、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服务,审验中介代理机构进场资格,负责场内交易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交易评审:负责进场项目交易评审现场的服务,协调项目主体签订结果确认书,公示交易结果等工作;
(四)交易管控:负责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控,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受理对交易现场有关事项的质询,交易各方、评审专家等场内诚信评价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信息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及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软件技术的研发,为电子监察提供信息服务等工作;
(六)资金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费用收取和退(支)付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具备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设施,设置交易服务、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专门功能区,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实体交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的有机融合,推进网上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网络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电子网络系统要与行业主管部门电子监督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章 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分类整合行业部门现有的专家库,形成全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的统一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置专家库使用终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监督专家的抽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全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专家的聘任、监督、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投标人)信息库、项目单位(采购人)信息库、产品信息库以及招标代理、见证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为行政监管和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实施对市场公共资源主体的信用管理,及时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并实现各类监管信息的共享。
第七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环节职责清晰、公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按照分段管理模式,设置相应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和定期轮岗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对特殊岗位人员应当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保证其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涉及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将保证金、价款纳入专门账户管理,统一收退。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质量承诺等服务制度,落实服务环节的纪律规定;健全开标评标程序与纪律、专家抽取、安全保卫、场地及设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工作人员回避、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法院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