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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能拒绝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投标吗?

本报记者 张建芳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那么,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不实投诉如何认定?对于因12个月内三次不实投诉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能在采购文件中拒绝其投标(响应)吗?

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

对恶意投诉进行约束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主任魏龙天提醒:查无实据包括因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超过受理范围等情形被财政部门驳回投诉或者被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12个月内指的不是从年初到年尾的自然年度,而是任一连续的12个月时间段;全国范围是指在全国范围的政府采购投诉被各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累计次数;三次以上含三次。这一规定是警诫供应商在行使投诉这一救济权时要审慎、基于诚信、出于善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认为,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还可能需要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质证。这些相关程序会消耗必要的行政成本。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还可能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94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这意味着,一旦遇到投诉,采购活动很可能会被延误一两个月,对于项目的进展、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业务安排,都会造成损失。

因此制度在保障供应商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的同时,也对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恶意投诉或投诉没有依据的行为,9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遏制措施:其一是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的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二是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由财政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文件不能减损供应商应有权益

可以拒绝仅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吗?浙江工商大学采购中心主任陈玉明认为,财政部门仅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没有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在采购文件中减损供应商的权益。因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仅是对滥用投诉权的供应商的信用处罚,按照94号令第三十七条,意味着12个月内投诉查无实据三次以上的,并不可以对其作出罚款、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4年5月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共使用155次,但从未出现因供应商12个月内在全国有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而被单独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对于“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在采购文件中限制其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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