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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企业被采取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的情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对违反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对其采取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第一,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参加投标;

第二,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及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通过资格预审且进入正选名单的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依次递补;

第三,在开标时,应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等等。

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

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施工企业;

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的监理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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