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施行了两年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总编辑刘亚利认为,22号文从采购需求范围、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亮点纷呈。具体有以下十个方面的亮点:
1.明确定义五个重要概念
22号文明确了什么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其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围绕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实施风险管控展开。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实施计划是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2.厘清七方职责,确定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22号文厘清了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采购人的法律顾问、财政部门共七方的职责。
22号文确定了采购人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对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进行需求调查;建立审查工作机制,管控采购需求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采购、财务、业务、监管等内部机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和参与审查工作机制)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
3.构建五位一体的交易体系
22号文构建以采购需求特点为统领,集需求管理、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于一体的五位一体交易体系,破解“逢采必招”弊端。22号文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适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否则,即使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也应当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从制度上扭转了一窝蜂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做法。
4.引入全生命周期概念,破解“买的便宜用的贵”难题
22号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概念,明确使用年限内下列因素可做评审因素:能源管理、运维升级、配品配件、 耗材、安装调试、废弃处理。
5.明确需求调查、需求审查的规定性动作和自选动作
规定动作方面,采购人应当做需求调查、重点审查的类型范围: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二是公共服务项目;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四是其他项目。
自选动作方面,采购人一是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可以面向市场主体进行需求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少于3个且要有代表性;二是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需求调查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6.丰富了定价类型
定价类型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或者以组合定价方式。
7.明确风险预判、防控和分担模式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22号文要求采购人预判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与供应商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责对等”,有助于供应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采购程序合规、采购结果满意。
8.从源头上支持创新
22号文将“支持创新”列在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首位。从采购需求源头丰富支持创新工具,将政策要求嵌入到预算编制、绩效目标、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管理等环节当中的路径逐渐明晰。一是采购创新产品不能要求业绩;二是对首购订购采购项目,采取成本补偿、绩效激励方式;三是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规则设置、扶持中小企业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
9.需求管理全口径,工程包含其中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的是全口径的概念,为更大范围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供了可行性。22号文将政策功能嵌入到采购实施计划的流程中、采购文件的文本中。工程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制度上实现了闭环。
10.对履约验收做了详细规定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需求管理必须以履约验收为终点,严格走好采购项目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