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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管理中存在的十大痛点

■ 本报记者 蒋莉蓉

在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水平方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采购需求审查第三方机构,政府采购信息报高端咨询部也梳理发现目前采购需求管理存在十大痛点问题:

1.将资格审查前置,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有的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截图,无法提供或提供相关资料不全的不能报名。变相将资格审查前置,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资格审查未考虑新成立企业

根据22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但一些采购文件规定,“响应人财务状况须提供经审计的三年财务报告,或其按照上一年数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成立不到一年的新企业如何填报数据则没有提示……”。如果响应人为新成立企业,提供不了上述材料,将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如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等内容。但有的采购项目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无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仍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属于资格条件,价格扣除是评审因素,其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再设置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国库司在回答网友留言时也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扣除优惠的扶持政策。

5.未规定知识产权归属及采购标的各方侵权责任

根据22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但部分采购文件对知识产权未作任何规定,建议采购人在采购合同文本中进行相关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以规避侵权风险。

6.产品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一些采购人进行采购需求调查时,直接找熟悉的供应商提供参数,熟悉的供应商一般会提供自己特有的产品参数,导致采购人在设置采购需求时存在倾向性,指向了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根据22号文第十条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采购人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7.采购需求表述前后矛盾

有些项目存在采购需求表述前后矛盾问题。如有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采购需求中规定2年,合同草案中则规定3年或5年等。

8.套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未删除无关条款

多地出台了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有的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照搬采购示范文本内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如有的采购文件规定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但采购文件中却出现大量有关联合体投标规定,易误导供应商。

9.仅关注负偏离未关注正偏离

有些采购项目仅关注负偏离未关注正偏离。事实上,如果正偏离超过一定参数值,同样会导致产品不可使用或者价格过高又不适合。如一些楼层较低的办公楼,若要求电梯的梯速过高,将导致无法使用。

10.履约验收方案不具有操作性

根据22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主体、验收标准等。但有的采购文件规定合同期满,甲方和监理单位对服务情况进行验收,服务项目应对服务过程验收,合同期满后无法对服务过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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