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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评审标准为何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

采购文件是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始终的重要因素,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采购活动的成败。根据多年从业经验,笔者谈谈对评审标准设置的理解。

一是要规范合法,无歧义。评审标准是评价供应商的唯一标准,必须明确清晰,确保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都能理解一致,不会出现”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情况。

二是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并细化量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审因素不能脱离实际需求或者过分拔高标准,不能单纯以“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标准的指标对供应商进行横向比较。

三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明确具体。明确具体的证明材料要求一方面便于供应商提供,一定程度上减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便于评审专家评审,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越清晰、简明,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评价越能保证客观、公正。

以业绩为例,采购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自某年某月某日(含)以来的业绩”,不能笼统描述为“近三年的业绩”,以免产生争议;同时规定合同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明确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如果要求已完成的项目,还可以要求提供业绩验收证明材料。但也不建议对业绩证明材料提出过于繁琐的要求,比如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甲方的资金拨付证明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为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作考量。《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提出了“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这是对采购人的新要求。在以往的采购实践中,一些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只考虑了主体设备采购,忽视了后续使用成本,导致后续配套耗材价格较高。尤其是信息化项目,常常发生后续软件迭代升级费用不菲的情况。对于此类项目,采购人需要在评审标准中,对耗材、备品备件、运维、升级等后续迭代进行考量,甚至在报价分上要对后续产品和服务给予一定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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