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轮驱动”的数字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指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并行推进。
“双轮驱动”的数字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政府采购向数字化的转型,即在既有制度基础上广泛应用数字技术,实现数字技术与采购制度的融合,同时,对既有制度进行有限的结构性改革。第二个阶段是适应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需要,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全面的变革。
目前,我们正处在政府采购数字化发展的第一阶段,即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之中,如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审、电子合同签订等都是政府采购应用数字技术的范例。而且,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文件,对数字技术在政府采购流程中的应用进行了部署。
引入数字技术的最初理由主要是提高执行采购制度的绩效,所以技术应用大多是在既有制度框架以内进行的。但是为了利用数字技术,需要进行一些适应性和流程性的制度创新。这是一种技术与制度的融合性变革,不进行这种变革就无法使用数字技术。最新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适应数字化采购需要的制度设计,例如在创新采购和信息化采购项目中适应数字技术需要的新规则等。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我们现在还在进行着一个不是因为引入数字技术而发生的制度性改革。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主要是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该法律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的情况制定的。当时,世界正处于经济全球化的高潮期,同时,联合国出台了政府采购示范法,国内正在进行合同法改革。这些年来,上述法律所依据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2003年生效的政府采购法需要进行并正在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公开招标的比重在下降,创新合作采购方式等新的采购方式也在推行之中。当前,政府采购正在朝着“三峡模式”发展,中间是合同订立阶段,前端和后端分别是需求管理阶段和履约管理阶段。这说明合同订立阶段在政府采购中不再是“一家独大”。
第二阶段的“双轮驱动”更值得重视。在这一阶段,政府采购的数字化将进行基本制度变革,而不再限于把数字技术应用于既有制度的执行。其特征表现为数据创造交易制度的新价值;基于信息对称性的竞争缔约制度的改进;交易的市场化与公益性的统一。
这个阶段的“双轮驱动”是以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为基础的。以大数据作为最重要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将带来生产过程、财产流转过程的改革以及与它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合同法的变化。另外,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产品服务化。当产品被服务化后,数字财产的确认和数字财产的转移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合同法中,使用许可将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形式。政府采购制度也要适应这一变化。在这个阶段,制度变化的速度更快,不确定性因素提高。面对不确定性的情形,在政府治理方面(包括政府采购治理),应当秉持敏捷治理原则和韧性治理原则。
电子商务的采购与民事采购会继续走在前面。我们应当继续关注以上两个领域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创新,它们将为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创新奠定重要的实践基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