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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采购三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健全广西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广西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广西财政行梳理形成《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政府采购三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清单》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有两种适用情形:一种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不罚);另一种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有8种违法事项,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有1种。首违不罚的有9种违法事项,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有2种。同时,《清单》明确了违法事项适用的法定依据、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和实施层级。

“《通知》里关于政府采购活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举措,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落到了实处,给政府采购的相关主体创造了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宽容的市场环境,让偶犯‘小错’的政府采购主体不再‘动辄得咎’。这样的容错机制,也鼓励相关主体主动改正错误,加强政府采购知识的学习,防止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廖保修说。

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适用条件不同

记者注意到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违法事项都包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呢?

根据《清单》,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有4种:一是同案违法违规情节不多于2处;二是未影响成交结果;三是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是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有3种:一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初次违法;二是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

某政府采购业界专家告诉记者,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特征以及违法后果来区分,有利于鼓励相关市场主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对个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对于轻微不罚首与违不罚,《清单》明确的监管措施有3种:一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二是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三是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首违不罚还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违法事项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初次违法;二是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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