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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处分条例》:招投标等活动中谋私利,将受处分

5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该《条例》明确了处分工作的原则、适用对象的范围,规范了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其中第十九条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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