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持续推动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全面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
《办法》明确了评价考核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评价方式、职责分工,明晰了评价内容、不良行为处罚、结果运用等。
贵州省专家库根据每日考核得分情况,按规定管理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之日起计算。每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后,考核得分自动恢复为100分。评标专家恢复评标资格后,在后续12个月内任意1个月评价得分低于6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清退出省专家库。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根据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得分情况,按季度调整得分较低的评标专家抽取概率和抽查频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和监督部门考核生效后,通过评价考核平台形成监督管理档案,作为监督部门管理评标专家的重要依据。
此外,《办法》还以附件列明了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的74种具体行为情形。其中,一般不良行为情形27种,严重不良行为情形22种,良好行为情形2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