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凉山州财政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李某某在担任凉山州公安局某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期间,应收评审费650元,实际收取了招标代理公司员工给付的5000元。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所涉项目是一个2022年的项目,预算金额300多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02. 基本情况
由于项目评审时期在2022年,因此根据当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的规定,该项目的评审时间计算从上午10点30分到下午15点14分,应收取的评审费为人民币650元。但评审专家李某某收取了招标代理公司员工给付的人民币5000元。
有行业人士指出,分析这句话的描述可知,评审专家李某某并不是主动索要的多余费用,而是招标代工公司给了5000元,他就收下了。
03. 处理结果
最终,凉山州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李某某退回评审费人民币65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350元,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