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内蒙古财政厅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5个方面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征集线索为2022—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涉及事项。
第一类: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
2.违法违规使用采购方式。
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不签订采购合同。
5.先实施后补办政府采购程序。
6.高价采购。
7.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
8.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项目,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9.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10.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
1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2.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第二类: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5.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7.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9.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第三类: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3.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4.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
第四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第五类: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乱作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征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结束。
征集方式: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征集、属地受理”的原则,进行举报线索的征集和管理。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话、现场递交、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线索。
有关要求: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及举报事项相关佐证资料等信息。举报线索必须实事求是,应尽可能提供详实线索或相关证据,不得故意夸大、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民事纠纷、司法诉讼、信访事项不属于举报线索,提供者应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及时研究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漏举报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