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正红
关键词
可扩展功能;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开展综合办公楼的大型中央空调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0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对系统的一些可扩展功能(空气净化功能、健康监测功能等)进行评分,但在采购需求中并没要求空调系统具备这些扩展功能。招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向该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要求删去扩展功能的评分项。理由是,技术评分项的设置应当针对采购需求中投标设备本身应具备的功能,而不是与投标产品设备质量无关的可扩展功能,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采购文件和采购需求后,发现采购需求中确实没要求系统具有可扩展功能(空气净化功能、健康监测功能等),以上功能属于特殊需要而添加的功能,因此修改了评审标准,删去可扩展功能的评分项,并作出了质疑答复。
问题引出
投标设备的可扩展功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扩展功能的含义是指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增加或提升新的功能。这个术语在科技、工程、软件开发等领域中使用,用来描述对产品、系统或软件进行升级改进的过程。在不同的领域中,扩展功能可能会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对货物类采购而言,产品本身固有的扩展功能是指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的功能。这些功能是产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产品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具体来说,产品本身固有的扩展功能可以是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这些功能与产品的核心设计和性能密切相关,是产品不可或缺的部分。反之,如果设备的扩展功能不是设备本身的基本功能之一,而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而添加的,采购需求中并未需要这些扩展功能,那么这个扩展功能就不是设备本身固有的功能,可能是一种全新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固有功能。对于空调机组可扩展的功能有很多种,常见的可扩展功能:一是空气净化功能。可以添加空气净化器,通过过滤、吸附、分解等过程去除空气中的细菌、病毒、甲醛等有害物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二是除湿功能。可以配备除湿器,去除室内空气中的水分,降低室内湿度,提高居住环境舒适度。三是加热功能。可以增加电加热器或热水加热器,提高室内温度,满足采暖需求。四是智能控制功能。可以配备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远程控制、定时开关机、温度自动控制等功能,提高使用便利性和节能性。五是降噪功能。可以采取降噪措施,如加装消声器、改善风扇设计等,降低运行噪音,提高居住舒适度。六是健康监测功能。可以配备健康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等参数,提醒用户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健康。
将产品设备的扩展功能作为打分项是否合规?如果产品设备的扩展功能是其本身的基本功能之一,即产品设备本身具有的功能,采购需求中也要求产品设备具有这些功能,那么将其作为打分项是合规的,反之将其作为打分项可能就不合规。
就本项目而言,采购需求中,空调系统的一些可扩展功能(空气净化功能、健康监测功能等)不是技术需求,也不是空调系统本身必须固有的功能,属于满足特定需要可以添加的扩展功能。空调设备本身具备的功能是指设备本身固有的、不可缺少的,诸如制冷、制热、通风等,且在满足采购需求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功能。这些功能与投标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密切相关,是评估投标设备的重要因素。本项目设置的针对投标设备的功能评价内容属于可扩展的功能,不是投标设备本身具备的功能,与本项目投标产品质量、需求和合同履行无关。因此,违反了87号令相关规定,不应把投标设备的可扩展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应该与采购需求相匹配,并和投标产品的质量和合同履行要求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确保设定的条件与合同履行相关且适应,以保障供应商能够公平参与竞争。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