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永丰县财政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在一个项目评审过程中,由于两位评审专家以“身体不适”为由擅自离开评标室,因此被警告,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永丰县某基地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374万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1)评审专家桑某称在评审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结石痛),向婺源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告后离开评标室取药,休息2小时后赶回评标室。但永丰县财政局调查评标室视频资料后认为该专家离开评标室前行为举止正常,未发现身体有不适症状,因此属于“擅自离开评标室”的违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2)评审专家郎某称在评审过程中上厕所后突发身体原因,向婺源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告后持手机离开评标室取女性用品。但永丰县财政局调查评标室视频资料后认为该专家作为成年女性,在完全封闭的评标室,外出取女性用品不能作为离开评标室的正当理由,因此属于“擅自离开评标室”的违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
03.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和《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四章第二十条的规定,永丰县财政局最终决定:两位评审专家不得获取本次评审劳务报酬,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04. 相关法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