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纪委监委、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发布《青海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存在下述行为的,属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二)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采用非招标方式,或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三)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四)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六)明示或暗示相关市场主体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七)明示或暗示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八)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
(九)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一)干涉招标投标投诉及处理工作的;
(十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四)利用职权牵线搭桥、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督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