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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联合体成员存在关联关系,可以参加同一项目吗

关键词

联合体;控股股东;关联关系

案例回放

某《×××知识读本》出版印刷及物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2号供应商提出质疑称,在此次采购中,由FD出版社、SHZH印刷有限公司组成的1号联合体,与SHKXJS出版社有限公司、SHAQ印务有限公司组成的4号联合体,存在关联关系,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因为SHKXJS出版社有限公司和SHZH印刷有限公司同属SHSJ出版集团。

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应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经查,SHKXJS出版社有限公司和SHZH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为A和B,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SHKXJS出版社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SHSJ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而SHZH印刷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SHYS(集团)有限公司,SHSJ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SHYS(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有参股关系,但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综上,两家供应商不属于法定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问题引出

两个联合体的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例中,1号联合体和4号联合体中的供应商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本案例中,1号联合体和4号联合体中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个联合体中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分别为SHSJ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SHYS(集团)有限公司,在无法证明SHSJ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SHYS(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下,认定1号联合体和4号联合体投标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各种关系非常复杂。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但实际情况是,一些大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孙公司""孙孙公司"……多如牛毛,他们之间确实也存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且也可能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但并不属于法定的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就很难认定其投标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人员只能在评审活动中,对有关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细心核查,避免供应商串通投标还中标(成交)的情形出现。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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