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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招标人可拒绝违法失信投标人再投标

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等方面,规范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明确招标投标交易监管权限、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监管、推行制度规则目录管理、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投标多跨协同治理。其中,已有浙江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方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

《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统一招标信息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加大招标文件公示力度;明确时间计算要求。

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增加招标人自主权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平台公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与合同正本相一致的合同副本;落实履约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加大履约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健全履约信用管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信息名单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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