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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招标文件规定提前20天交货得满分,合理吗?

关键词

交付期限;评审因素;车辆采购

案例回放

某洒水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501万元。招标文件发出后,S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的多项规定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过短(仅为30日),未给予供应商充足的制造、运输时间;且要求在原交货期基础上提前20天交货可得满分,变相提高采购门槛,给本地供应商创造有利条件,对外地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称,本次洒水车采购项目属应急项目,所以设置了供货时间越快,分值越高的评分标准,且能满足全国各地供应商交货时间要求,并不存在"对外地供应商差别对待"。投诉人未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文证明30日是不合理的,应当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考虑到行业标准,结合同类型采购案例做出的要求,而不是根据投诉单位实际情况量体裁衣。

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人未提供产品周期(生产、运输、交付)长短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将缩短产品周期(生产、运输、交付)作评审因素设置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规定提前20天交货可以得满分,合理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在原交货期基础上提前20天交货得满分"不合理。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交货期通常已经充分考虑了采购项目履约时间的要求,缩短交货周期与所提供洒水车的质量也无任何关联,将其设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洒水车是市场上供应充裕、非定制的货物,不需要生产流水线专门加工生产,招标文件规定交货期30日,符合常规要求。但是,采购标的的交付期限(交货期)是合同必须满足的商务要求,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合理设置交付期限(交货期)非常重要,这不仅会影响供应商是否参加投标(响应),而且也会影响采购结果。

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供应商"吐槽"供货期不合理:有单位采购4000套桌椅,要求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安装完毕,有的采购人甚至将交货期规定为中标结果公布后3日内完成交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包括能否在规定时间内交货,采购人确实应将其作为重要考量的因素。但是,采购文件将交货期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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