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总体方案》聚焦7个方面,提出80条措施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
其中第六条对上海政府采购进行了新的规划,修改了政府采购程序,细化了采购管理、强化了采购监督。
其中采购程序发生最大的改变就是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发生条件只有三种,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而《总体方案》则规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无投标、无合格投标、无合格供应商或存在串通投标;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也就是说,在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采购人可以因此选择停止招标程序,转而单一来源采购,而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也是可以单一来源。
对于其他采购方式,《总体方案》允许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5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采购。
同时允许采购人缩短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的时间,只要不低于十天就可以了,要注意这里说的是自然天而非工作日,这意味着留给企业准备的时间会更短。
在采购管理方面,则强调了数字化和电子化,《总体方案》要求,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招标信息要求中英双语,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更大的变化是强化了采购人的权力,规定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而当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投诉的时候,相关管理部门则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磋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