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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违规吗?

评标委员会中是否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历来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产生争议的原因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这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没有用应当的表述,也没有用可以的表述。因此,实践中有人理解成必须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也有人理解成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87号令的起草者介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是评标委员会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但在评标委员会之后加上可以的话,会引起其他歧义,所以只能作这样一种中性表述。

另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隐含的意思是,如果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就不用出具授权函。

所以说,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并不违反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放弃参加后,评标委员会缺少的成员由评审专家来补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来补充

当然,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还是提倡采购人代表参加,一是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二是可以体现采购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采购人行使项目决策权,保证采购结果公平公正。

那么,采购人可以从专家库中寻找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吗?也是可以的,如果采购人觉得自己对项目不是很专业,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行使采购人的权利,但需要事先告知评审专家,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专家的评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要由采购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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