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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规范政采工程等项目的采购预算执行

近日,青海省财政厅针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含代建制项目)采购预算执行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规范相关政府采购行为。

青海省财政厅强调,所有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均应编制部门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需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预算调整调剂的,应在下达文件时列示为政府采购资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含代建制项目)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青海省数字财政系统中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形式选择分散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条件的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具体招标流程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未达到必须招标条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方式选择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规定,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省数字财政系统中进行备案,相关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对工程项目(含代建制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一次下达的,部门单位可一次性备案计划、录入合同;分次(年度)下达的,部门单位可通过保障金形式,录入项目总预算,待正式指标下达后进行指标关联替换并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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