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财政局组织召开的2023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会议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应邀为本次培训授课。围绕"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刘亚利系统讲解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现状、采购人的法定职责、采购人的法定权利和法定责任等。在互动答疑环节,刘亚利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五个实操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问题一:工程项目招标,合同金额120万元,经过结算审核报告为119万元,与合同实际金额不符,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实际支付119万元是否合理,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是否可以结项?
答:工程合同既是固定总价合同,又是固定单价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总价控制下的单价合同。工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以实际结算金额支付合同价款。如果采购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需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并支付实际工程款。
上述情况,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119万元是合理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可以结项。但我们也了解到,目前,对于工程采购项目,一些省份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设置的是采购人只能按照合同金额支付款项,无法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实际工作量来据实结算,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考虑如何解决这类资金支付等问题。
问题二:根据2015年财政部回复山西省财政厅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以下简称财办库111号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怎么理解?
答:财办库111号文的具体内容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用哪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符合74号令的法定适用情形,符合竞争性谈判法定情形的,就用竞争性谈判;适用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就用单一来源;适用询价法定情形的,就用询价方式,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之后还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采购人再将公示情况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问题三:进口产品需要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同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及单一来源论证?
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都需要专家论证,只是论证的目的不一样。进口产品论证的目的是论证进口产品采购是否有必要。单一来源论证的目的是符不符合单一来源法定适用情形。
问题四:采购人采购前无法确定预算金额、事先无法确定工作量的服务类项目应该以什么样的金额招标?可以以名义金额"1元"招标吗?
比如,采购人招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承接一年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采购人无法在采购时预计全年的采购预算金额。再比如,按照工时计费的服务类项目,如租赁钩机,按照作业的时长支付费用,采购人采购时无法预估准确的预算金额,不确定会发生多少工时,应该以怎样的预算金额进行采购?
答:由于服务对象无法确定,以致工作量无法确定,采购人在采购时应以最高限制单价进行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并在采购年度内,采购人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据实结算,不能以1元来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采购人无论采用招标或者非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都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问题五:如何界定工程类项目是否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新建是从基础开始的全新建设。改建是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占地面积均未改变的建设。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建设。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采购人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