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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不能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

有人主张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如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量等。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认真对待。2017年年底,《招标投标法》修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被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一项行政许可,即,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被取消,自然意味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再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取消行政许可的核心,不是取消资质,而是从事某一项民事行为(如招标代理),不再需要行政部门的许可。如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谁来审核?当然只有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这种审核仍然是一种行政许可,即,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同意,民事主体才可以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大家可以对是否需要招标代理资质进行讨论,但不能在没有搞清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本质的情况下进行讨论。为什么大家不讨论恢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笔者认为大家已经认识到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合理性、或者恢复的不可能性。既然承认这一资质的不合理性或者恢复的不可能性,当然不应当通过变相的方式进行恢复。

有的同志会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这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是《招标投标法》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方面做得不够彻底之处,当然不能作为变相恢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理由,不能作为恢复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依据。

笔者个人是赞成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当然不能同意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因为这就是变相恢复资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已经表明,市场的力量是巨大,市场有很好的优胜劣汰的机制。比如,改革开放之初,国家设定了严格的电视机厂家设立条件、也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结果是电视机厂家遍地开花,电视机的质量低劣、价格高昂,完全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取消电视机厂家审批制度后,短时期内,电视机厂家数量更多,但很快,市场的竞争使得大批的电视机厂家被淘汰,优秀的电视机厂家快速发展,中国电视机很快具备了极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当然,这个过程会有阵痛,会有企业恶性竞争和市场的无序,但这是市场化过程中必须经历的。笔者认同大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们例举的竞争无序的现象,但笔者认为这是招标代理行业取消资质后必须经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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