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专家酬劳的规范性文件是两个,一个是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用来规范政府采购类评标专家费用发放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另外一个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用来规范综合类评标专家费用发放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以及其补充文件《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应该说,这两个文件的区别都不大,尤其是有关不跨市评标(市内)的酬劳计算几乎一致。其中,粤财采购〔2017〕1号文的制定依据中还特别指出了是根据财库〔2016〕198号文和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文来制定的。
这两个文件出台后,对于专家酬劳的发放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也引起了部分评标酬劳的纠纷,各地、各部门甚至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通报了因酬劳纠纷问题的部分专家。笔者长期从事公共资源的评标和评审工作,与部分专家也进行过交流和探讨,对专家评审酬劳纠纷也做了一定的调查与分析,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酬劳纠纷的表现方式
1.正常评标酬劳纠纷少,流标时纠纷多
流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开标时不够三家流标,此时部分按规定一般给专家交通费或误工补贴,专家心里虽不乐意,但也默然接受,此种情况一般无纠纷。另外一种情况是正常开标、评标后,后来发现不够合格的投标人不够三家,流标,此时评标时间也许已经超过2个小时,但代理机构则按流标的规定只愿意给交通费和误工费,一般只给200元。专家则希望按文件来,按时间来计算酬劳。显然,这种情况是代理违规,专家按文件来计算酬劳是对的。这种情况下的纠纷也并不罕见。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或督促了。
2.市内评标酬劳纠纷少,跨市评标纠纷多
市内评标,无论是政府采购库还是综合评标库,其标准都差不多。按照两个文件的规定: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一般的项目评审,花费时间约2~3小时,则按照文件计算,专家所获酬劳为500元,一般也无任何纠纷,专家也不认为酬劳过多或过少。但是跨市评标,有关酬劳的纠纷就非常多了。其原因与解决建议见下文。
二、异地评标酬劳的规定与标准分析
异地评标酬劳的发放标准,省财政厅的规定比较模糊,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可见,这个规定比较松动或模糊,为纠纷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因为交通费有自驾车、有飞机、有汽车票、有高铁票(其中还有一等座和二等座之分),特别是交通费的报销,有部分专家是自驾车的,而按照差旅费的管理办法,是可以报销汽油票和路桥费的,如无法提供,是可以按公里数来包干的。
至于按发改委的规定: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交通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这个规定很详细,也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按理说应不会产生纠纷,但实际情况并非这样,原因是这个规定的标准偏低,并不合理。
笔者曾经询问过部分代理机构或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认为此标准偏低,有不合理之处。有个别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甚至坦然相告,反正是财政的钱,也不是要我个人掏钱付专家酬劳,我也愿意多给点专家,我们也认为太不合理了,但我们不能违反省里的文件规定,实在抱歉,请谅解,有问题请向上反映等等。
我们以广州专家到梅州评标为例,以按评标2小时计算,按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文的规定,评标酬劳为400元评标费加200异地费再加来回的交通费(不会超过300元),专家实际得到的酬劳为900元。但是,从广州到梅州、汕头,实际距离超过400公里,路上来回至少需要8小时以上。如果加上评标时间,则需要10小时以上,有时还需要过夜(实际上需要费时一天半),午饭或晚饭至少有一顿是不能按时吃的,必须饿肚子。如果自驾车,900元刚好够来回的路费。如果不自驾车,则又没有高铁,长途班车有时收工又很早,而系统抽专家有时又很晚,此时又没有车票可买。粤东地区的高铁票很紧张,而高铁车站离市区或评标地区又远,还需要结合的士才可以。至于年富力强的中年专家,还需要请假或克服工作时间的冲突才可以参与评标。这样,很多在职在岗的、年富力强的专家就会用脚投票,不会去这些地方参与评标了。也许我们可以说,谁叫你开车,或者谁叫你去这么远的地方评标,那么,如果梅州、汕头、汕尾、河源、湛江等这么相对远的地方,没有外地专家参与评标,又有违我们当初组建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这一良好的初衷。同样的道理,如果年富力强、有工作的大部分中年专家不能参与评标,而只是退休了的专家充当评标的主力,也是同样有违这个初衷的。
三、异地评标酬劳的建议
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文虽然考虑了在途补助,但对路途较远的评标区域所耗费8-10小时的路途时间考虑并不合理。实际上,我们只要稍微对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文进行修改,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按以下情况修改异地评标的酬劳。
1.将路上时间考虑到评标时间
比如,可以按两地的汽车班车时刻表所规定的路上时间,如广州到梅州、汕头,坐大巴车需要5小时,则将路上的5小时考虑到评标时间中去计算评标费用,其他不变。这样相对合理。例如,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酬劳,就考虑到了回程的时间补贴(在广州市内外出各区评标,从集合时间算起,评标结束后再额外加1小时作为评标酬劳计算)。
2.将跨市的在途补贴再细化、具体
比如,广州到梅州,需要经过惠州、河源和梅州,则需要考虑3个跨市,应将在途补贴变为200×3=600元。同理,韶关到云浮也应这么计算。这样也比较合理。但是,如果考虑了路上的在途时间作为评标的时间,则不需要这么考虑多个跨市的补贴了。
3.对自驾车费用的计算
对自驾车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可以按两地长途班车的实际路程计算,按1元/公里包干;也可以按高铁2等票或班车费用加部分的士费结算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