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涉及项目为深圳清华大学的“激光直写仪、磨抛清洗机、高速图像采集仪”项目B包,预算998万元,去年10月底开始招标。
有三家供应商智信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科仪公司”)和北京汇德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德公司”)和上海艾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尧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
深圳市财政局通过调查发现,这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是由智信科仪公司工作人员完成的,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同一人代表两家公司投标同一单位的两个项目,就存在可能通过竞争中的行贿、暗箱操作等手段来获得更多的利益。
此举既有可能破坏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的诚信,也可能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政部87号令37条规定,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被视为围串标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属于围串标行为。
因此,三家供应商都受到了处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智信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并罚款5万元,另外两家供应商罚款5万元。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3〕226号)
一、当事人:智信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6层1座726
二、基本情况
智信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科仪公司”)和北京汇德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德公司”)和上海艾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尧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组织的“激光直写仪、磨抛清洗机、高速图像采集仪”项目B包(编号:SZDL2020335508,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智信科仪公司工作人员为智信科仪公司、北京汇德公司和上海艾尧公司制作涉案项目投标文件并上传,智信科仪公司、北京汇德公司和上海艾尧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情形,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的规定,本机关拟将智信科仪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智信科仪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二)罚款人民币50,977元(5,097,700×10‰=50,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