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供应商拒绝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100分!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在前期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和相关指标予以优化调整。 信用评价机制优化调整包括增加电子交易系统评价主体、建立背对背评价和未予评价扣分机制、调整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调整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优化财政部门行政监督机制、调整信用评价得分权重、增加个别信用评价指标的追评机制、增加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能力加分机制和对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9个事项。《通知》指出,将各电子交易系统纳入日常信用评价的主体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每个政府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电子交易系统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电子交易系统可以正常提供交易服务,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1个月并责令整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3个月并责令整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6个月并责令整改。同时强调,要调整信用评价得分权重。信用评价根据被评价主体类型,分为日常评价、履约评价和监督评价,初始基础分为100分。被评价主体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时,日常评价、履约评价和监督评价分别占总体信用评价的40%、10%和50%;被评价主体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和电子交易系统时,日常评价、监督评价分别占总体信用评价的50%和50%。每一类评价扣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为总体信用评价扣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实时更新公布。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日常监管情况,《通知》对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及其分值予以调整,共形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指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指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信用评价指标5个文件。其中,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评价,采购人的履约评价,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若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信访、举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串通,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之一,将直接被扣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