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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保险诈骗、泄露内幕信息……昆明警方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5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昆明警方公布一批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串通投标案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为中标某扩建工程施工项目,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通过普某某、嵇某某、郑某某、姚某某4人协助,联系了符合招标条件的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该7家公司根据郑某某指定的投标报价制作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

经公开评标后,涉案的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中标以上施工项目,中标金额为5100万元。

2022年,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郑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郑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预警提示:

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的质量,是国家和政府明令禁止且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串通投标不仅让自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严重影响参与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及人民群众:在招投标时,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规范企业管理,自我约束、防范拒绝串标行为、举报串标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022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张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作为云南省某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上市公司内幕敏感期内,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导致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通过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参与股票交易8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余万元。

目前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抓获,非法所得已全额追缴。

预警提示: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而且会对投资者公众的信心造成极大的损害。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意识,了解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危害,避免参与内幕交易行为,对自身造成危害。

非法经营烟草案

2019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3人共同出资,经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某介绍,向时任某市烟草公司一烟叶站收购点点长陈某某、监秤员孙某某、堆烟员孙某某非法购买烟叶9500公斤,涉案价值37万余元,欲运输至四川进行贩卖获利。

2019年11月5日凌晨,受雇佣的犯罪嫌疑人在驾驶改装油罐车运输非法购买烟叶行驶至昆明市石林县鹿阜收费站时,被石林县公安局民警和石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目前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移交监委处理3人。

预警提示: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烟叶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物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只有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才能经营售卖。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谋取私利,私自加工烟叶、烟梗,非法提供烟叶烟丝运输服务,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走上犯罪道路后追悔莫及!

提醒相关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惩罚。

招投标系列诈骗案

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利用部分企业、公司寻找投标项目的迫切心情,虚构某大学学生公寓有采购项目为由进行虚假招标,共骗取25家公司投标保证金176万余元。

近期,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成功破获该起系列招投标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预警提示:

目前我国招投标事业中呈现的是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并存的格局。投标人在投标之前,首先要确认招标单位是否具有自主招标资格,若招标单位本身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而进行自主招标的,属于违法行为,投标人要警惕这种“招标”行为是否有骗取投标保证金的嫌疑。其次,投标人要通过正确、安全的渠道获取招标信息,查看招标公告,确保招标信息的真实、可靠,维护自身利益。

保险诈骗案

2018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采取长期交替驾驶不同车辆发生单方事故,或者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索赔50余起,共获取车辆保险赔偿金15万余元,涉嫌保险诈骗罪。

经缜密侦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该起团伙保险诈骗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预警提示:

近年来,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身对汽车保险行业的了解,“钻空子、造事故”,通过虚构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这种骗保行为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正当权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骗保骗赔属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保险投保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并积极检举揭发骗保行为。

租车诈骗案

2021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袁某伙同吴某等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租车名义,先后从昆明市区、嵩明县、寻甸县等地租赁车辆,并将租赁来的车辆拆除GPS,进行车辆改装后,抵押、出售他人并从中牟利。

近期,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该租车诈骗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逮捕7人,取保候审1人,追回被骗车辆14辆,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预警提示: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租赁业这一新型服务产业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便利的租车手续和不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也给不法之徒提供了犯罪的温床。

公安机关提醒:近年来租车诈骗类案件频发,广大群众不要轻易购买他人出售的二手车,不要被所谓的低价诱惑,购买赃车。类似租车企业,对批量租车,逾期未还的情况,务必提高警惕,注意识假防骗。在租车业务中,要注意审核承租人的身份信息,以提供担保人、保证金等担保方式,最大限度避免受骗。当有人提出以车辆抵押借款时,要认真核对车辆信息,谨防上当。当发现被骗后,一定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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