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系统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着力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稳住经济增长大局,四川省发改委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通知》提出开展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一是清退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开展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的清查、清理和退还工作,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收的,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及时将沉淀、应退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主动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指导第三方投标保证金保管机构清退投标保证金。因投诉举报、案件调查等原因需要暂扣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论及时退还应当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以2023年4月15日为节点,在此之前投标有效期已截止、应退未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现金投标保证金。
《通知》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深入梳理代收代管的应当清退的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按项目建立台账,逐一通知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抓紧清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对符合清退范围的沉淀投标保证金,应及时发起申请退还程序;对处于扣押状态的投标保证金,应向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出说明。有关部门直接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暂扣投标保证金的,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函询暂扣投标保证金的部门是否可以退还。沉淀投标保证金涉及投标人终止或无法联系的,该项目招标人为企业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移送招标人;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以及招标人、投标人均终止或无法联系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投标保证金招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连同投标保证金利息一并缴存国库。
《通知》强调要清退历史沉淀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牧)农村、广播电视、能源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所监督项目的业主单位及相关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国有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以2023年4月15日为节点,在此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应退未退的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争议、因承建单位违约不予退还等情形除外。对应退未退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完成退还。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牧)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项目业主等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开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监督电话,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研究处理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收到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反映,应及时转交有权部门(单位)办理,或告知市场主体相应的受理部门(单位)和联系方式。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分包项目等的保证金退还,由当事双方通过协商、仲裁及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12月1日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及时公布本地区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结果,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今后每年要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通知》还就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