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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以下简称《清单指引(一)》〕。

  《清单指引(一)》将政府采购禁止行为分为信息公开类、采购管理类、采购需求类、采购组织类、评审专家行为禁止类、供应商行为禁止类、询问质疑投诉类7类。
  信息公开类政府采购禁止行为主要有: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预算、采购文件、评审过程、质疑答复,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公告、更正事项、采购终止公告,未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公示等,涉及责任主体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电子交易平台。
  采购管理类政府采购禁止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未依法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条件的机构组织采购、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涉及责任主体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
  采购需求类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有: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未按规定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和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涉及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组织类政府采购禁止行为主要有:未按规定采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采购、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泄露信息和隐私、投标或报价的截止时间和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等,涉及责任主体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电子交易平台。
  评审专家行为禁止类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有3个,即评审专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依法遵守回避制度和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供应商行为禁止类有4个,即供应商违反供应商限制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询问质疑投诉类有5个,包括未按规定处理询问事项,未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疑或投诉,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和未按规定进行投诉答复或配合调查,责任主体有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当事人。
  此外,《清单指引(一)》指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以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对清单之外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谢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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