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6日讯(记者张秀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26日24时起,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65元和3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630元和5690元。
按照新价格,我省93号汽油由原来的每升5.92元调至5.62元;97号汽油由原来的每升6.25元调至5.94元;0号柴油由原来的每升5.20元调至4.90元。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Ⅳ)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1号)规定,自2015年1月26日24时起,停止收取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