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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财采〔2019〕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为帮助指导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人准确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依法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的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工程和采购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工程”)。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概念及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两法衔接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部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情形可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六个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219号)文件中“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表填写说明”第十八至第二十六内容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服务采购,或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者符标标法第六十六条、标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未达到与建筑物和筑物的新建改建建无关的独修、除、修不属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除外)。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软件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属性按照货物、服务执行;机房改造、装修等工程按上述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品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

三、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投资、招标的监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省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只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设区市、县和雄安新区的政府投资审批权限自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就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63号)要求将适用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

四、关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机制

各级财政、发改、政务服务管理、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采购人对一些特殊的政府采购工程情形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把握不准或者财政、发改、服务办、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对其认识不一致的,省级项目由省财政、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中首先受理部门召集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社区市、县级项目,由首先受理部门召集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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