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邢矿集团党建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

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2020年9月9日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司法厅、通信管理局冀政务办招标【2020】5号)
      为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一)清理范国。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可以保留;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或者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或者已经被新制定的有关规定替代的,或者规定事项已经完成的,或者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职责。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规定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招标投标规定由起草或组织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各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清理意见报送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汇总。
      县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将本级清理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级招标投标协调部门;市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对县级清理意见进行汇总,连同本级清理意见汇总后报送省政务服务办;省政务服务办对全省(包括省、市、县三级)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
      二、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一)规范目录形成。省政务服务办对全省经清理后拟保留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并在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便市扬主体、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补充完善建议,并根易市畅主体、社会公众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补充调整完善,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式目录,通过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能一用录管理。省政务服务办对全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行统的目录管理。未列人目录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市场主体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造时用录更新。招标投标规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招标投标行政整督部门将新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报送省政务服务办,由省政务服务办进行江编,形成全省更新后的统一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通过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推进信息公开制度
      (一)推行信息公开,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定的,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本级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
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统一的招标投标目录,编制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或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畅通反绩果道。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渠道,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四、建立后评估机制
      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实施超过三年的招标投标规定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对招标投标规定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省政务服务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招标投标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市场反应强烈的有关规定和做法,责成其自查自纠;对整改不力、应清未清的,将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冀发改法规【2016】230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下一篇: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网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