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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两项办法,进一步明确复评、见证服务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复评工作服务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暂行办法》两项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复评工作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复评办法》)所称评标复评(以下简称复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评标过程或结论进行评审,并提出复评或确认意见的过程。《复评办法》适用于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后申请评标复评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复评应由原评标委员会完成。因特殊情况,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重新抽取专家进行复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见证办法》)所称见证服务是指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见证服务采用人工核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查验和记录。《见证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登记进场的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涵盖项目开标前、开标、评委报到、评标、评标后等阶段。

两项办法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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