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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通知》指出,招标人拟采用“评定分离”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第八条规定履行前期程序,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负责。

《通知》要求,安徽省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总体谋划,审慎稳妥推行,积极探索定性、“定性+定量”等多种评标定标办法。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要加强对招标人的业务指导,对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定标办法,应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鼓励各地大力实施“评定监”制度。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对“评定分离”试点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纳入工程建设领域整治范畴,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体制机制,确保“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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