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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不行”吗?那还要招投标干什么?
从前年开始,全国工程行业掀起了对招投标的大讨论,根本议题是“低价中标不合理”,很多“专家”言之凿凿地评价,低价中标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呼吁保护低价中标的声音寥寥无几,这不禁让人疑惑,难道招投标真的不应该低价中标吗?笔者恰好是招投标工作从业者,对招投标的内涵,工程建设当中招投标的位置有一定认识,就从低价中标这个议题提出自己观点,以求抛砖引玉。招投标,不是我国自己研究的,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要求,我国从80年代开始探索引入招投标制度,到21世纪之初颁布了招投标法,招投标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了很大力量。从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招投标到国际各类采购贸易必须招投标,招投标在目前全球化进程中已属于必然。正因为招投标对采购的正向促进作用,市场必然也内外要求招投标实现更加合理,促进市场更加公平,更加进步,更加有利于行业创新。事实上,招投标制度也正是具备这样的作用,它对于大多数采购都是完美的机制!它为什么会有这样完美的作用呢?这就要归功于招投标的低价中标规则核心,建设同样的工程,在同样的工期下,要用最低价格完成建设,实现采购人预期目标,给出这样的承诺,投标人才能中标!这会怎样呢?倒逼从业投标人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创新工法,引入科技因素,否则,没有高效率,当然没法低成本。这种机制,在全世界工程采购或者其他采购,都有效得以推行,让现代市场经济得以不间断发展。可是到了我国,一些专家观点里头,招投标竟然成了影响采购成果的“恶魔”,言之凿凿地说,低价中标导致了低于成本价格中标,完成工程或者采购不达标,影响质量安全了等等!同样的制度,同样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更先进的国家队地区可以完美发挥作用,怎么在我国就不合理呢?笔者看来,这不是招投标的错,是执行人的错!最简单的道理,低于成本价投标中标那是投标人的权利,要求中标人按照投标承诺履行合同那就是招标人的权利,只要他有承诺,就必须实现,必须履约,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信用!笔者驳斥“低价中标不合理”观点一:招投标不是在我国原生,是舶来品,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产物,在市场经济发展早很多年的国家和地区,“低价中标”已存在多年,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证明市场经济下,招投标制度特别是“低价中标”是完全合理合情的存在!笔者驳斥“低价中标不合理”观点二:低价中标是招投标的核心内容,没有了低价中标,招投标就失去了价值,采购人根本没法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投标人,一旦废止“低价中标”,招投标制度将名存实亡!笔者驳斥“低价中标不合理”观点三:“低价中标”倒逼行业创新进步的关键。所谓低于成本价,是相对而言的,成本价是对投标人的,不是采购人的,以建筑工程为例,同样的工程,如果投标人拥有更加高效的工程管理方式,使用BIM等现代管理科技手段,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流失,就会比一般企业节约成本!都定了“低价中标”,是要阻碍行业创新吗?笔者驳斥“低价中标不合理”观点四:所谓“低价中标不合理”,影响质量安全,完全是无中生有,那是采购人不执行合同导致,为什么要怪罪采购制度?如果采购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中标人一旦违约,追究违约责任就可以了,合同法完全保护支持被违约侵权方!为什么采购人不愿意或者不敢追究违约责任?实际最可怕的不是低价中标,是交易过程中的私相授受!如果采购人没有被中标人抓住“小辫子”,那可惜完全大张旗鼓地诉诸公堂,法律会给完全公平合理的判决!笔者驳斥“低价中标不合理”观点五:取消低价中标,招投标将失去核心作用,失去灵魂,将名存实亡!简单说,招投标,就是我买你卖,互相报价比价,如果不比价了,或者限定了最低价了,那招投标将失去主要作用,无法发挥它的得天独道地的优势!招投标就会仅仅以一个名义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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