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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2月1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等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

《办法》明确,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办法》规定,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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