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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如何防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问:招标人如何防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答:以他人名义投标是一类非常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含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解释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实质上就是“前期名义投标人”和“后期实际履约义务人”不一致,实际履约人借用名义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材料等以其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由名义投标人签订合同,实际上投标、签约、履约都由实际履约人负责办理。招标人应注意防范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重点从资质、业绩证明文件的持有人和投标人是否一致、办理投标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归属、履约和收款单位是否为投标人等线索中,查证是否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常见行为有: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案例:某热电厂对燃料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某信息化公司A参与了投标并中标,中标后双方签订了《软件购销合同》,约定: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转让其合同项下的义务等条款。履约中,A公司出具《委托书》给B公司,授权B公司进行燃料管理系统项目的建设工作,后热电厂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张某实际上是B公司员工,且签收送达往来合同函件、出席会议及联系合同事宜的人员均是B公司员工。热电厂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解析:本案例中,B公司是实际履约人,A公司是名义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综上,法院支持了热电厂的诉讼请求,判令热电厂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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