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鄂州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4】10号),这是该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应综合配套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形势的需要,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一年内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第三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性文件,标志着鄂州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快车道。
该《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监管机构及职责、交易目录及规模标准、交易平台及交易程序、交易行为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该《办法》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规模标准。《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规模标准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第306号令保持一致;对其他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的交易规模标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未达到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未作硬性规定,倡导在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上,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完成,以提高小额零星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效益。
二是统一了交易程序和交易平台。《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平台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交易项目备案、交易文件备案(交易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文件评审(竞得候选人条件)及结果公示、交易结果确认、签订交易合同并备案、交易异议的处理和投诉等环节均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多、交易范围大、交易方式差别的问题,采取或粗或细的办法处理,既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又力求具体可操作。
三是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办法》强化对各交易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分别针对交易项目单位、代理服务机构、交易竞争主体、评审专家在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行为做出较为明确规定,对整治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有着很好的指导作用,也为市场交易主体树立行为标杆。
四是加强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力求将交易市场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监管贯穿于交易开始至签订交易合同的全过程,并延伸到交易合同的履约行为和信用评价之中。在减少交易活动事前备案环节前提下,突出对交易过程的监管,重视交易完成后履约行为的评估,并对失约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从而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闭合高效的无缝监管体系。(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