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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将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要求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我厅。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社会团体2019年度年检不再提交审计报告,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1031日。如需进一步调整报送材料时间,我局将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另行通知。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有重点的按一定比例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19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我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现将具体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196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9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2071日至1031日。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今年民政部将我省列为线上、线下相结合年检试点,省

  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2071日起登录河北省民政厅官网(http://minzheng.hebei.gov.cn),在首页“省属社会组织年检填报”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年检钉钉群内将会告知用户名及初始密码),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后附《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社会团体年检)使用手册》)。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我局工作人员将进行材料接收及线上审核,有问题会通知填报人修改,填报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数据库,审核通过后,我局工作人员将电话通知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对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打印(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直登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为保障年检审核的准确高效,在此特别强调,填报人接到我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再行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切勿提前自行打印,以避免影响年检报送审核。

  (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部署要求,请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对本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并在网上如实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表”,之后打印一式两份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检查。 

  (三)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单位)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69105房间)。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01031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四)关于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本次年检不需要进行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提交审计报告。

  四、年检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服务河北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五)内部机构建设和换届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调整修改后的情况;

  (八)社会团体涉企收费情况,以及涉外经费情况;

  (九)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举办研讨论坛活动情况;

  (十)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十一)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十二)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十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情况;

  (十四)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十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1913号)和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办〔201938)要求,省社会组织党委决定在省属社会组织中开展党组织全覆盖攻坚行动。各社会组织本着“应建尽建”原则,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成立独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要按照“行业相近、产业相通、区域相邻、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纳入等方式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不再选派党建指导员。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年检结论不合格。

  参与脱贫攻坚,是社会组织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团体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将“社会组织跟党走,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引向深入,2020年,我局继续为全省社会组织参与助力脱贫攻坚搭建平台,参与成果也将作为社会组织年检、评估的重要参考。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以此为重要契机,积极参与、精心谋划、抓紧部署,主动将2019年参与脱贫攻坚情况和2020年认领已梳理出的扶贫项目情况向我局报告。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19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作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主要是:

  ① 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② 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③ 以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④ 强行要求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⑤ 强行要求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⑥ 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⑦ 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⑧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⑨ 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⑩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规收费;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团体应当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我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最终意见。

  (五)社会团体应在202012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我局加盖年检印鉴。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六、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我局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将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到时未参加2019年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18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18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团体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将对社会团体年检结论重新定议,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七、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智能客服

  “小智”智能客服是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专门开发的在线客服系统,已配置在包括社会团体年检在内的社会组织业务办事系统。年检系统中,在用户登录后的填报页面右侧显示客服图标。

  (二)钉钉圈子

  通过钉钉加入圈子,在钉钉圈子内接收我局发布的信息,参与各类培训、学习及问题解答。

        

  (三)热线服务

  我局安排客服人员为社会组织用户提供5*8小时的热线咨询服务,分为业务咨询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咨询主要负责填报中遇到的业务类问题咨询及解答。技术咨询主要负责解决系统访问异常等技术问题。

  1.省属社会团体业务咨询服务电话:0311-6600787683636881

  2.财务表格填写咨询服务电话:0311-8861553188615608

  3.年检网上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311-88615498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检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对主管的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工作。

    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田丽花

    联系电话:0311-88615538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69号河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一楼西侧105房间。

   

    附:1.《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社会团体年检)使用手册》

         2.《社会团体2019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指南》

            

河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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