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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代理业务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保持较快增速,呈现逐年攀升趋势,政府采购已步入稳步增长的轨道,集中采购规模也逐年增加,但是集中采购规模所占比例被逐渐压缩,分散采购规模所占比例不断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集中采购机构如何发力,如何提高服务效率。本文从区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代理业务的角度提出几点思考:

一、区县级集中采购业务开展的现状

(一)政府采购法对区县级集采机构建设没有明示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县区级是否确立没有明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区县的集中采购业务逐年递增。如果这些业务都交由市一级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带来几个不便:一是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猛增,人员力量不足;二是给交易各方带来不便。特别是离市比较远的县,增加了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三是监管不便,区县级的采购监管部门需要到市里实施监管活动,人为地增加了人力和工作量,不利于统一存档和查阅等。目前现状是,采购业务比较大的区县也设有集中采购机构,部分县区没有设立,由于市级集采机构原则上只负责市本级,致使一些县区长期以来不得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集采项目,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因此,区县设立集采机构非常必要。

(二)区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多种形式存在 

目前,区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有些集中采购业务量小的区县自始就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有些区县原来设有集中采购机构但后来整合取消了;有些区县虽然设有集中采购机构,但只有机构编制而无人员;有些区县设有集中采购机构,有机构编制,也有人员,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不能承揽集中采购业务或者承揽能力有限;这些情况难以应付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的集中采购业务剧增的需要。

(三) 区县级开展集中采购业务的尴尬

那些没有集中采购机构和承揽集中采购业务能力不足的区县,采购人把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有些区县采购人把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而集中采购机构再次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但不论形式如何,理由多充分,还是违规违法。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非常明确,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法定强制性规定。

有人认为,“让专业人干专业事”,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再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这是不对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的采购项目不应再另行委托。首先,打着为项目着眼的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将“专业性强”的项目再行委托,可是多强算是强,不好把握专业度,况且,纳入集采目录内的项目类型大多都是通用类,技术单一。另外,业务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操作项目的积累,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多学习,多请教,边操作,边提高,每一个项目都要奔着精品去打造。再者,集中采购机构是直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而取得了在授权范围内以采购人名义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产生于采购人对其信任与授权行为的结合。如果又要容许其再行选择委托代理人,那与采购人直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没有区别,而这样又将陷入违规违法的怪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二、实施区县级集中采购跨区域开展业务是破解难题的最佳途径

综上所述,区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还需在下一步改革中得以解决。各区县再增加机构编制不太可能,但对于有集采机构的县区,在把机构、职能、人员配足、业务技能熟练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到没有集采机构的县区跨区域开展业务,既有法律法规支撑又顺应深化改革的方向,是破解难题的最佳途径。

(一)法律依据

以前,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一个敏感的问题是,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应当委托本地的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容许其委托外地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立法不明确。而今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等,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即与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一样,赋予采购人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民事权利,实现政府采购宗旨。

(二)遵循原则

首先要遵循择优原则。设区市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将本地区所有集中采购机构予以公布,列明机构情况比如人员、上一年代理项目数量和金额、特色专业能力等等,方便采购人选择。其次还可以遵循就近原则,这是从方便沟通,减少成本的角度考虑的。

(三)跨区域竞争的发力点

 一是提高专业技能,做好参谋

要注重业务能力的提高,每个项目都认真对待,精心打造;要永远把责任二字放在心头,把履职意识深化到每一步操作,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日积月累成为采购专家;要做好采购人的参谋官,提供采购政策、市场情况等有价值的咨询服务。

二是依法依规操作,当好模范

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服务效率,规范化操作,落实好采购政策功能,完善内控制度,带动发挥主动作用,当好代理行业的模范标兵。依法依规是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命,不能为了迎合采购人打“擦边球”,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有所为有所不为。

三是持续创新提升,打造特色

集中采购机构要有自己的“特色”。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要比竞争对手做好一点。要想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每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有自己的“看家本事”,或者说“过人之处”。现在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已经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其工作效率是一般手工加电脑操作所无法比拟的;如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信息化程度低,但编制招标文件缜密,从不给人留遗憾,这就是他的过人地方;有的集中采购机构对空调、电梯等等某一行业了如指掌,采购的东西价格低,质量好,服务优良。因此,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只有打好基础,才能揽到“瓷器活”,否则,就会永远处于劣势,直至被淘汰。

集中采购机构是我国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模式运行的重要载体,是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采购规模效益、引领采购代理行业发展以及落实采购政策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集中采购机构要在代理业务上“做精、做细、做专”,提供更加优质和专业化的服务,要强化责任意识,始终发挥采购规范执行的示范效应,要拿出魄力、体现担当,要始终冲在政府采购改革前沿,做政府采购专业代理的排头兵、探路人。


邯郸市永年区政府采购中心  赵建民 郭卫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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