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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章程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本会英文名称为: Hebei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BPR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省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交易市场、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等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会员为本,服务立会”,促进行业自律,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中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为中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与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提供建议。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63号《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等有关政策、标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和从业人员业务及职业技能培训等。

(四)收集国内外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行业政策信息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制定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第三方评价不良行为记录和查询等制度,构建网络诚信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与惩戒机制建设。

(六)加强与国家及省内外相关协会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构建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开展讲座、展览和行业形势分析等活动。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含交易市场、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

(五)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六)遵纪守法、诚信自律,无社会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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