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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四、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甲方撤销对乙方的委托致使拍卖不能进行的,甲方除应承担乙方已付出的拍卖费用(如公告费、宣传费等),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因甲方的原因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付出的拍卖费用,并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将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4、在服务期内,若单次拍卖成交量低于50%,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甲方不选择以拍卖方式处置物业,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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