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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根治围标串标对策举要

〖摘  要〗 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围标串标的本质是非法逐利。根治的方法就是杜绝非法获利渠道,追讨已获非法利益,并且惩罚当事人。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实行电子远程招投标等等措施有望根治围标串标。

    〖关键词〗 招投标 围标 串标 治理 诚信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或者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 自己与自己竞争, 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 最终还是由围标人中标。围标的特征是投标人之间的横向联合,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较易预防。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串标的特征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围标串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

    围标串标的出现使得招投标成了走过场的一个形式,不仅没有起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反而为违法者提供了程序合法的外衣,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在公众心目中的纯洁和神圣,打击了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心,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随着招投标的普遍推行,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可以说,围标串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毒瘤,如不有效遏制,将严重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防范与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建议着重抓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一规范的征信体系

    围标串标的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我国我省我市都在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6年11月15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公布。2013年08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2014年4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相比较,山东荣成市、浙江义乌等城市步伐较快,已经开始试行、示范。有理由相信在不久以后,社会征信体系会覆盖全国范围。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就是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评级,记录在案,就是要让守信者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各方面都受到各项优待;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级别为C级的,将被列入黄名单,为期两年;信用级别为D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为5年,限制或禁止经济活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信用证既像身份证又像驾照的分,讲诚信、守规矩的人不吃亏,不守信、耍滑头、违规的人没了空子钻,躲不了惩罚。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一定要政府先行。政府向社会公开并在各个部门之间打通数据,达到互联互通的能力是独有的。政府拥有的大数据也“最具有价值”,较少出现互联网所产生的大数据中“渣滓”多的问题。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后,进一步建成全国跨地域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在招投标、交通、医疗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这样,就可以避免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缺失诚信的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2、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地方保护又称地域封锁,是滥用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来竞争者的行为,其结果就是人为地分割市场,阻碍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行业保护又称为行业壁垒、部门垄断,是行业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其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而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其他行业竞争者参与的行为。可见,两者都是垄断——权力部门的垄断。垄断必然会产品垄断性价格,权力垄断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垄断性价格,攫取超额垄断利润。权力垄断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竞争进入无序的状态,从而使市场供求规律和优胜劣汰机制完全失效。并且,权力垄断凭借权力的强制力,衍生一定的“特权阶层”,很容易形成权力寻租,导致腐败,只要存在权力垄断就不会有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与招投标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要止步。所以,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让政府权力部门只负责制定市场游戏规则,而不能参与游戏活动。

    招标公告应该发布在全国的、指定的大型媒体上,以保证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够看到。参与投标的企业越多,围标串标的成本越高、操作越难,每个投标企业都有机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竞争,能够更好的实现优胜劣汰的过程。

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能公平的、通过正常的竞争,面向所有招标单位提供服务,就可以减少招标代理与招标人及其他招投标参与者的串通可能。

    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也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保护。整合全国范围的评标专家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采用计算机自动抽取评标专家以及语音自动通知等功能,会强化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因评标专家抽取的随机性与地域的不确定性,评标专家不受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的限制,熟面孔会减少,有助于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专家的影响,专家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大大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快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推广使用。

    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很多,仅就与治理围标串标有关的举例如下:

    1)在开标活动之前,任何人都不知道投标单位共有多少家和他们是谁,完全避免围标串标操作的可能性。

    2)实现全国范围电子异地远程评标,有助于打破地域差别和时空限制,评标专家名单保密性好,减少人为干预。减少专家路途往返时间和费用,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

    3)系统在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的同时,也能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可以严格设置阅读、操作的权限和时间,保证电子文件和操作流程只能依据规定设置的权限和时间进行阅读及有痕迹的修改。并且事后不可篡改、销毁、抵赖,可提供追查的证据。

    4)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网上报名、招标文件直接从网上下载、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组织答疑等办法,减少了潜在投标人聚集、信息传递和串通的机会,严防围标串标。还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5)满足招标项目后续信息管理的要求,并满足其他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在招投标活动中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要求。

    6)实现全程无纸化办公,不仅大幅度降低纸张资源消耗,减少标书制作成本。同时电子投标书可以被系统自动分析生成提醒评委的信息,比如,①两家以上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所生成的电脑信息或加密锁等信息基本一致的;②电子清标辅助校验发现招标方与投标方或投标方之间加密锁及电脑机型号相同的;③使用盗版计价软件不显示加密锁号的;④投标文件正副电子版都无法打开的等等;以上情形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均为废标。

    7)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成专用标书模板,可自动编辑和生成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文件格式统一,利于监管。针对招标人需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的“专用条款”,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招标人人为设置招标门槛、量身定做甚至操纵招标的现象,打破了招投标人之间的利益链。

    需要注意的是,①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要能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和协调;②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要采用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4、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围标串标的主要受益人除了中标人外往往就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由于他们收受了投标人的大额贿赂,才敢铤而走险,合伙作案。为了内定中标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招标负责人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有的项目招标负责人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对评委“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若不是招标负责人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招标负责人派人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就是让所招标的工程始终有人负责。不仅是中标人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而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也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让国家或集体投资的钱、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招标负责人自己切身利益建立正面联系或者叫做阳光联系。招标负责人如果敢于收受投标人给予的种种好处,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串通“内定”工程中标人,干预招投标合法过程,导致出现违法问题,一旦发现必定给予追究和惩罚。

    5、控制围标串标欲望,轻则获制,重则获罪       

    围标串标欲望和围标串标需投入费用成反比,投入费用越大,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欲望也就越小。投标人数越多,保密工作做得越细,围标串标的费用也就越高,他们的欲望就越小。

    围标串标的发生概率和法律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的大小更是有直接的关系。当惩罚损失超过围标串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串标人会选择退出围标串标。当围标串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串标的欲望就很强烈。因此,加大围标串标的监察惩罚力度是降低围标串标发生的重要举措。现行法律规定,围标串标一经查实“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 第223条)。”实践中看,处罚还是偏轻了,震慑力不足。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发包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质量的关键因素。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部分代理机构有的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业务;有的用违规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打开市场;还有的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其实就是成为了串标的参与者或组织者;再有的甚至采用零代理费用等行为扰乱市场价格后,又与其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谋取中标,以获取非法的利益补偿等等。所以,必须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

    另一方面,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的、量化的评价标准是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不足。循规蹈矩的代理机构必须得到鼓励和支撑,才能生存下去。只有奖优罚劣,才能引导招投标代理机构逐步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总之,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为业主选择好的承包人或供货商,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重在切断利益链条,明确监管职责、操作细则,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卓有成效的反腐败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迅速推广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为此提供了有效的一种具体方法,我们一起努力,一定能够迎来健康的、朝气蓬勃的招投标状态。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周英才

融.空间设计机构       王秀峰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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