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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诚信档案能否给诚信“兜底”

 日前,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有关通知,规定要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在此之前,黑龙江、上海、河南、安徽等地也已经开始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内的热门话题之一。那么,供应商诚信档案能否不负重望,成为遏制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杀手锏”?对于供应商诚信体系的构建,它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政府采购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诚信档案?本期将邀请部分业内人士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相信在9月份这个诚信月中探讨此话题更具现实意义。

本期主持: 本报记者 林佳钰 吴敏 

本期嘉宾: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于世明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明德 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科长 A先生 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B先生

1.建立诚信档案是必由之路?

主持人:从当前各地的实践态势来看,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似乎已经成了通往“诚信采购”的必由之路。那么,供应商诚信档案是否如想象中的那么管用呢? 于世明:建立政府采购诚信体系是政府采购10年来的改革和实践所要求的。近年来,天津市不断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就建立诚信档案而言,这种事后约束的确能够对供应商起到警示作用。天津市对不诚信供应商的信息采用全市共享的方式,从而达到“一处违规,处处受罚”的效果。

但是,我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由多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活动,它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人,所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不能单单管理供应商这一环节,还要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规范和制度,这样才能保障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A先生:这种事后约束对供应商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诚信档案不仅有批评的内容,还要有表扬诚信供应商的内容,如此一来,诚信档案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不诚信供应商会因只看眼前利益而失去政府采购广阔市场,同时,也会对潜在政府采购参与者拉响警报。另一方面,对诚实守信、表现好的供应商提出表扬,将有利于激励他们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B先生:虽然有必要建立诚信档案,但是,我认为,黑名单这种形式在法理上有待商榷。因为这种形式会造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不诚信供应商在法理上的不对等现象。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这一决定不认可的话,很容易引起纠纷,监管部门就有可能变成被告,其中,认定黑名单的人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马明德:《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条如何体现没有明文规定。而建立诚信档案是具体落实这一条款的有效表现形式和载体。从这个角度而言,有些地方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还是有必要的。

但是,从建立诚信档案的成本而言,这个问题不太好说,对供应商诚信进行建档和管理本身是有成本的,但是如果不建立诚信档案也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以后的投诉、质疑等,这些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因此从建档成本来判断是否有必要建立诚信档案是不好衡量的。

2.分散建不如集中建?

主持人:现在,对于各地建立诚信档案的做法,有许多学者提出,分散建不如集中建。各位嘉宾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于世明:各地自主的建档模式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相关法律依据和制度不够细致、各地做法不统一。虽然各地正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但是,要想发挥诚信档案的最大作用,全国统一共享的诚信档案模式是最好的选择。地方制定处罚结果时既要详细、严谨,同时,又要与国家相关法律衔接好,这对地方工作来说,是一段“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 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档案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项工作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办法与政策,完善信息网络化的建设,将不诚信供应商信息纳入到信息平台当中,从而达到全国共享。

A先生:各地分散的建档模式没有形成统一的力量,所以,单靠各地分散的诚信档案的力量还是不够的。例如,一个供应商被列入某市的不诚信名单以后,由于信息的不畅通,该不诚信供应商仍可参加其他省市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其不诚信行为也会影响到其他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就是在各地建设供应商诚信体系工作中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制度还不够健全。因为现在很大一部分的不诚信行为表现为供应商在中标后以多种理由来拒绝签合同,由于此阶段是法律的空白地带,所以,对地方来讲,政府采购部门对拒签合同的供应商的处理除了没收保证金之外,无计可施。

建立全国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对于企业来讲,失去一个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可能无关痛痒,但是,失去全国整个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是巨大的损失。目前,这项工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组织和牵头,包括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规章的制定,作为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将大力支持此项工作的建设。

B先生:各地分散的建档模式和全国统一的建档模式是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的两种模式,就各地自主建档来说,会出现各地标准不一样、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在有些地方,诚信档案和相关处罚机制不健全,得不到供应商的认可,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档案需要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一套统一的标准,包括对不诚信行为的认定,而且惩罚措施的制定要根据不诚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做出不同处罚规定。 马明德:我能够想到的就是各地分散的建档模式会不会造成区域歧视。是不是没有在当地进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就会在进入门槛上遇到障碍?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另外,我认为如果在省一级统一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就不算是分散的建档。建立全国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是一项工程巨大的工作,主要看相关主管部门是否有决心要做这项工作。就国外而言,如果要形成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各层级和各个部门对该制度进行研究,考察其成本-收益,如果收益能够大于成本,建立诚信档案的制度就可行,反之不可行。这是新兴的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范畴。

3.保障供应商诚信还要做什么

主持人:尽管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于遏制供应商不诚信问题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期望它能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从长远来看,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于世明:建立政府采购监督体制和机制是手段,应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等。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的发展。

A先生:供应商的诚信建设工作还需要信息发布与共享途径的多元化建设,其中包括有关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和诚信表扬信息,这些信息都应及时地在报纸、网站等媒介上予以公布。另外,诚信档案体系也应包括一套全国各地区不诚信和信誉度高的供应商名单,并要形成地区间联网共享,从而在企业递送标书这一环节就可以查出此企业是否有不诚信历史,有利于排除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秩序的不良记录者。 B先生:主要是加大供应商因不诚信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一旦成本增加,供应商自然不敢违规。

马明德:目前,中国一直在倡导整个社会的诚实守信,社会主流思想的影响对供应商的诚信是有帮助的。另外,要保障供应商的诚信还需要借鉴一些外国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对个人评级和企业评级进行记载。而在信用评级里可以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这一项,与整个征信系统联网。就北京而言,北京市工商局有企业征信信息系统,但是没有细分政府采购与供应商诚信这一项,未来可以考虑与相关部门的征信系统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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